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受理认定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收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收件对象:
参加2012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或已经“现场确认”不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体检合格者。
二、受理收件时间:
2012年11月28日—29日(上班时间)
三、受理收件地点: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初中教师资格证由户口(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受理收件并认定(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1、思明区教育局咨询电话:5862742
2、湖里区教育局咨询电话:5722665
3、集美区教育局咨询电话:6683358
4、同安区教育局咨询电话:7030188
5、翔安区教育文体局咨询电话:7082876
6、海沧区教育局咨询电话:6583703
(二)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由市教育局受理收件(地址: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厅,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在厦门市教育局网站“办事指南”-“教师类相关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中下载,网站www.xmedu.gov.cn,贴1寸近照)
(二)《申请人体检表》;
(三)《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其中“有无犯罪记录”栏由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填写并盖章);
(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七)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八)“教育学”和“心理学”结业证书及复印件;
(九)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四)-(九)项复印件(统一用l 6开纸或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二)-(九)项材料装订成册;
(十)本人1寸近照1张。
五、领证
(一)高中教师资格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领证时间为2012年12月13日,地点: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厅(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发放有关事宜请咨询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区教育局。
六、其他事项
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附件:委托书
委托书.doc
厦门市教育局
2012年11月19日
委 托 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XXX教师资格证。现因本人有事无法到现场办理,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办理有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本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